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外扩张的基本方式和普遍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并购现象。随着新世纪尤其是我国后WTO时代对外开放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企业实力的增强,大量国内的企业将会走出国门,加入世界经济大循环,因此,一系列跨国并购的发生不可避免。这种情况下,探讨和研究跨国并购问题十分必要,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跨国并购的内涵解析

(一) 企业并购

跨国并购是国内企业并购的自然延伸,研究跨国并购问题必须以一般的企业并购开始。我们认为,企业并购(M & A)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包括企业合并(Merger )和企业收购(Acquisition)两种形式。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依照当事者所制定的契约关系,并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及权利义务关系,归并为一家企业或另设一家新企业的企业重组行为。公司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一方存续,而另一方或另几方则解散。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都解散,而重新设立登记一家新公司。由于新设合并在实际过程中牵涉到的法律程序比较复杂,因而这种方式在实践很少被采用,有些国家甚至废止了这种合并形式。在公司合并过程中一般不发生现金支付行为,其交易主要是通过以股权换股的方式来进行。我们平时所说的兼并主要指的是吸收合并。

企业收购则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某种方式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企业收购可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类型。股权收购是指某一个公司通过一定方式购买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取得该公司控制权的一种交易行为。股权收购的对象一般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出资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主要资产,使对方解散,从而取得该公司控制权的一种交易行为。我国现阶段盛行的企业并购活动实质上就是一种资产收购行为。

企业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收益,另一或另一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得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际上是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企业并购的结果则是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取得了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

企业并购活动,既可以在证券市场上直接面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者,通过证券化的股权的买卖来进行;也可以通过与目标公司的高层决策者进行协商,确定好并购的条件和方式,并经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来达成并购。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并购活动,只要获取了目标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就能依法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

(二) 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是国内企业并购的自然延伸,企业并购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思想是相通的。但跨国并购与国内企业并购又不同,它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因此它的内涵与国内企业并购的内涵不完全相同。

所谓跨国并购,指的是,一国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资产收买下来。因此,跨国并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一国企业”是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被并购企业,也叫目标企业。

跨国并购的产生与跨国公司密不可分,在迄今为止的跨国并购中,有90%左右的交易是由跨国公司进行的。像今天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就是经过风风雨雨几十年的向内、向外企业并购,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才有了今天这样庞大的规模。它在国外的子公司和联合经营业务不仅涉及到德国、英国、日本、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发达国家,还涉及到工业后起之秀的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另外还包括墨西哥、巴西、菲律宾、泰国、阿根廷 、扎伊尔等国。通用汽车公司从一家地方性公司发展成为业务遍及世界各地、连续数年排名世界第一大工业企业的跨国公司,固然与它不断调整生产方向,加强科技研究与开发分不开,但从其长期发展战略来看,却与它不断以并购为重要手段向新市场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可以说,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代表的跨国公司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跨国并购的历史。

二、跨国并购的特点考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从21世纪开始,世界市场上发达国家企业跨国并购浪潮有新的发展,越来越成为垄断资本争夺世界商品和投资市场,争夺世界物资和人力资源的重要形式和手段。这一期间,发达国家企业间的跨国并购活动有许多新的特点。

1、企业跨国并购的次数和成交额增加。

继1989年世界第三次并购浪潮之后,1996年至今又开始了第四次跨国并购高潮。如1996年底的波音并购麦道价值高达133亿美元。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许多发达国家更是抓住机遇,并购的次数和成交额都是以前无法比拟的。

2、企业并购活动更加复杂。

在当代企业跨国并购浪潮中,尽管小企业之间,特别是大企业吞并小企业这种传统的“大鱼吃小鱼”的现象比比皆是,但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大企业之间的“大鱼吃大鱼”的并购。这使跨国并购活动变得更加尖锐和复杂。

3、企业跨国并购出现了明显的不平衡。

1980年代,美国从主要并购国变成被并购的主要对象。1980—1987年,外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的成交额高达1069亿美元。1988年,外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总额第一次超过美国在外国的直接投资总额,其中有一半以上是用来并购美国企业。在外国并购者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欧洲,但最突出的是日本,最引起美国震惊的也是日本。学者们甚至认为,日本正在“买走美国”。这虽然有所夸大,但在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领域以及美国的某些地区,日本资本通过并购等活动向美国经济的渗透,却已达到相当的规模。1989年,日本“三菱房地产公司”以8.4亿美元买下美国著名的洛克菲勒集团中心大厦,此事在美国引起很大震动。但1990年代后期,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发起反击,特别是大举进军日本、韩国,大有夺回失地之势。

4、跨国并购与区域集团化趋势同时发展。

组成经济集团后,对集团外国家从事并购活动的限制相对加强了。集团内部由于程度不同的消除了资本流动的障碍,成员国之间的并购活动会以更快的速度进行。荷兰等国家,过去比较注重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公司并购浪潮的袭击。欧共体实行大市场计划后,其他成员国对荷兰企业的并购活动已有增加。此外,有些成员国过去对非欧共体国家的并购兴趣很浓,现在则转变为内部并购了。跨国并购活动有利于企业与经济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区域集团化能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对抗外来经济势力的并购。同时,跨国并购活动也使区域集团化趋势得以增强。

5、新技术革命正在日益改变着传统的企业并购。

近一二十年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势头迅猛异常,新技术正使生产力日益信息化。信息化生产的精髓,在于不断及时灵活地选择“最佳组合”。信息型的生产力正在改造企业的组织结构,否定了规模经济原来的含义。方兴未艾的历史上的第四次企业并购浪潮已经表明:“规模经济”的含义已经同以往混合联合、纵向联合与横向联合浪潮中所推崇的因素大相径庭。公司的“大”,已经不再是主要的追求目标,只要甲企业较之乙企业为优,便有并购乙企业的可能。

三、跨国并购的动因分析

跨国并购的发生和发展决不是空穴来风,有其复杂的动因。这些动因不外乎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社会原因,即宏观原因,一类是企业自身的原因,即微观原因。

(一)社会原因:宏观分析

1、整个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与贸易的繁荣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发展不平衡,是企业跨国并购出现的根本原因。过去一百年间经济与贸易的繁荣发展,是人类几千年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而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使企业跨国并购的出现成为必然。因为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企业经营能力的增长是不平衡的。有些企业资金充裕,技术先进,因而希望迅速扩大生产,建立更大的市场;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或面临严重危机,因此希望通过被其它企业并购,摆脱困境;特别是许多大企业,为了在生产与贸易中不断取得更多的优势,开始大量向外投资,期望通过并购别国的企业迅速打开国外市场,直接取得竞争优势。另外,随着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整个世界市场逐渐连成一片,许多国家纷纷敞开门户进行经济技术交流,允许包括企业跨国并购在内的国外投资,这更为企业跨国并购开了绿灯。因此,在国际上把企业作为商品买卖是势在必行的。

2、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广泛应用,新兴行业的涌现为跨国企业并购增添了加速剂。在近现代历史上,每一次重大的科学技术发明创造,都引起过一系列行业的改组和新企业的诞生。以汽车行业为例,自1884年德国人卡尔.本茨创造出第一辆以引擎推动的汽车之后,汽车业逐渐兴旺起来。在本世纪初的20—30年里,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极力扩充,到1930年汽车产量已占美国汽车总产量的83%,也使汽车行业 成为美国最大的制造业。除了汽车制造业外,新科技促进了电力、电机和电器的发展,无线电的广泛应用等。科学技术无国界,正是由于新技术成果的普遍采用,促进了企业组织的大型化、国际化。在资源利用上,大企业可以凭借先进技术,也为了广泛猎取先进技术和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不停地开展企业跨国并购;在组织体系上,由于科技进步引起经营上的发展和组织机构的变化,有时为弥补人才、原材料、生产工艺上的缺陷,也需要极大地借助于企业跨国并购活动。

3、现代管理思想、管理技术方法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企业跨国并购的实现奠定了思想和组织的基础。管理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的发展,开阔了企业家们的思路和视野。在组织结构方面,矩阵结构、分权制结构、系统结构的提出与实践;在企业经营规划方面,多角化经营被广泛注意和研究;在决策技术方面,确定型、风险性和非确定型决策技术的发明与推广,使得企业能够比较顺利地解决跨国并购中的组织,规划、决策分析问题。近年来,系统管理、战略管理日益受到重视。人们不仅注意企业目前的发展,而且把眼界扩大到未来,扩大到国外,运筹帷幄,规划10年乃至20年后企业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可以说,许多大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都是基于企业战略发展的考虑。

4、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投资银行的出现,为企业跨国并购提供了中间媒介和润滑剂。回顾世界并购史,人们普遍地注意到投资银行在企业跨国并购中的重要作用。投资银行能够提供有关并购的信息和融资安排,可以促使和帮助并购方或被并购方提供多方面服务,甚至代表一方与另一方进行谈判,为双方相互妥协作协调工作。对于跨国企业并购,金融市场和并购中介人的作用更为重大。一般来说,一国企业并购另一国的企业,遇到的困难比国内企业并购更多,程序更复杂,如果没有了解目标企业所在国状况的投资银行等,没有提供资金和协助实施交易的金融市场,要进行企业跨国并购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可能,成本也必定是很高的。

(二)企业原因:微观分析

企业与社会是子系统与大系统的关系,大系统发生了变化和震荡,必然会引起子系统的变化和震荡。在世界大系统变化的条件下,企业跨国并购有可能发生。但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方能发挥作用,企业跨国并购之所以成为现实,还在于企业这个子系统的内在原因。

1、并购方原因。并购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根本原因,在于达到某种程度的经济性或者减少风险。经济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成本生产经济性。如消除某些重复闲置的设备,扩大了生产线。(2)营销成本经济性。如为了减轻竞争的压力,可利用同一营销渠道推销更多的产品。(3)企业管理或集资经济性。如便于统筹前后工序的协调合作,或者可以贷入更多的资金。减少风险表现在通过并购后达到生产多样化,从而降低整体风险。

企业跨国并购的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为实施多元化战略方案,为支持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了迅速占领国际市场,为了获得对方企业的先进技术,为了获得管理优势和专门人才,为了获取被并购企业的著名商标,为了获得对方的融姿渠道,或者为了躲避政治风险等。

2、被并购方原因。被并购企业谋求被并购的动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性动因,主要表现为:发生财务困难,如经济状况不佳,资金出现问题;供销网络不完善;缺乏合格的管理人才;对方企业提出非常诱人的并购价格或条件。另一方面是非经济性动因 ,这主要反映在中小型企业之中,具体表现为:企业管理者兼所有者年老无力进行经营管理,而又没有合适的人选接替其工作,或出于竞争者施加的强大压力。并购主体进行并购往往有目标,有规划,作好了充分的准备;而被并购企业的被并购,往往是没有计划的,很大程度上受偶发因素的作用,如出现了经营困难等。正因为如此,主体企业往往利用这一点达到廉价并购企业一点达到的目的。

四、跨国并购的法律限制

一般来说,各国政府对外国企业并购当地的现有企业持审慎的态度,通常会制订相应的法规加以限制。不过各国法律对收购行为的限制因国情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

(一)美国对外国收购行为的法律管制

目前美国政府并无一套专门的法令或审查程序对外国公司在美国的收购行为加以限制。但要受一些与收购公司有关的相关法律制约。这些法律主要有:

1、有关反托拉斯法。美国克莱敦法第七条,对外资在美国的收购行为有反托拉斯的规定。具体来说:(1)禁止美国公司对一个竞争性的外国企业的收购,如果这种收购大大减少了在美国境内或美国对外贸易的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2)禁止一个外国企业对另一个外国企业的收购,如果这种收购在美国的后果导致了美国境内和美国对外贸易的竞争的急剧减少。(3)禁止一个外国企业对对另一个外国企业的收购,如果这种收购在美国的后果是减少竞争(这两家外国企业至少有一家是在美国经营的)。

2、有关劳工环保规定。在美国进行并购公司时,劳资关系甚为重要。若采用购买股权方式,由于股份转让并不改变公司实体本身,因而它继续雇佣原有员工并执行现有劳动契约;若系资产买卖,收购者没有义务一定雇佣卖方的原有劳工或者再受劳动契约的约束。但是在美国1974年员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下,即使收购全部资产,也应注意劳工问题。收购方须对员工终止原有雇佣契约办理保障措施。而且,对于收购资产仍在原地方进行生产经营的,买方仍有责任给其一定的偿付。而且,对于收购资产仍有责任承担诸如环境保护及有毒废水的处理问题。

3、有关对外国企业投资的具体限制法令。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案规定外国企业收购有危及美国国家安全者,必须向“外国人投资调查委员会”申报,以便美国政府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此外,还有针对外国企业而设定的行业经营限制也不应忽视。如传播媒体、国防、通讯设备这些行业的收购行为都会受到限制。

(二)日本对外国收购行为的限制

1980年代以前,日本政府严格限制外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据统计,自50年代中期10年间只有2家日本公司为外国企业所收购。外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除了受日本政府的严格限制外,还有日本的一些传统观念在起阻碍作用。日本是一个盛行终身雇佣制的国家,一般不轻易解雇职工。但日本企业如为外国企业所收购,必会有员工被裁减,这当然难为日本人所接受。因此,有些外国企业在收购日本企业时,被要求保证不解雇职工或不干预人事安排。另外,日本的传统观念认为公司是人的组合而不是资产的结合,因此,买卖企业含有人身隶属关系买卖的意思。

然而,随着日本企业在外国收购活动的增加和国际上的压力,自198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严格限制外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的规定大部分被取消了。日本人对外国企业的收购也不像过去那么反对,一些状况不佳的或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也经常为外国企业所收购。

(三)其他发达国家对外国企业收购行为的限制

其他发达国家一般都持收购不如创建方式对本国经济有利的立场,因而对外国公司并购行为加以限制。

澳大利亚近年来因股票价格下跌到低于企业的净资产价值而引起外国企业并购热。因此澳大利亚政府根据1974年颁发的“外国接管法案”而仔细审查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的并购活动。

德国的反托拉斯政策在西欧各国中一贯较严格,从而限制了大型外国企业在德国的并购活动。另外,该国还设立了“非正式通知制度”来专门监督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的并购。英国、加拿大也先后设立了专门机构来审查外来的并购活动。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最不欢迎外来并购的国家。但是,法国政府对此没有任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采取逐一审批的办法。

(四) 发展中国家对外国企业并购行为的限制

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太欢迎外国企业收购本国企业,它们担心外国公司对当地企业的并购会减少竞争,增强外国公司在该国的垄断地位,或导致本国经济利益的让渡。

但是,跨国并购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得到下列好处:(1)并购导致资本、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的流入,有利于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能力。(2)如果被并购的是状况不良的企业,东道国可以因此而避免因企业亏损或破产而带来的不良后果。(3)被收购企业可能因外国公司的有效管理而给东道国带来规模经济、就业和降低有关产品价格方面的好处。

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政府对外来并购行为的政策基本上倾向于在鼓励本国企业增长的同时,也兼顾外来并购所带来的利益这一折衷政策。但发展中国家一般反对并购状况良好的企业。

五、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情况与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一些大型、超大型的企业集团应运而生,不少公司的实力达到了跨国并购的水平。企业并购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1988年,首都钢铁公司并购了美国麦斯塔设计公司,成为企业跨国并购的首例。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购买了美国特拉华州的凤凰钢铁厂,深圳赛格电子集团参与购买加拿大一家公司在美国东部的全部销售网络,中国航天技术进出口公司购买美国曼可制造公司等。1992年2月,首钢又买下了秘鲁铁矿公司,用于保证首钢原料供应和加快发展生产的需要。这种国内企业并购国外企业,是寻求扩大企业生产空间和发展领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有效选择,是企业跨国并购的一个方面。

在国内企业跨向国际市场的同时,国外企业也在寻求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国内为了吸引外商改造不良企业,上档次、高标准、国际化,也积极向外进行企业拍卖,目的是吸收外资,对企业进行改造,提高企业效益。

从我国已经进行的企业跨国并购来看,成效是十分明显的。从经济技术上讲,利用被并购企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可以为我国的整机装配生产出所需要的零部件,从而减轻进出口零部件的经济负担。通过我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努力,可以把外国的先进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直接移植到我国企业。从扩大外国市场来讲,通过利用被并购企业的声望和已有的销售网络,可以直接进入国外市场,并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打下基础。从管理技术与方法上讲,我国企业在完成跨国并购之后,一般都争取留用原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同时又派遣一定数量的我国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主持或参与企业管理。通过双方的合作,我国专家学到了在国内难以学到的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为今后我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积累了极其有益的经验。

尽管我国开展企业跨国并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主要表现在:

1、各自为政,统筹不够。我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过程中,缺乏统一规划,至今还没有管理和指导企业跨国并购的领导机构,更没有制定周全的并购战略规划。并购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战略发展问题。外国一些企业由于并购计划不周详,或选错对象,使企业的发展速度受到极大影响,有的企业甚至负债累累,落得个破产倒闭的结局。我国的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统一的跨国并购规划。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有计划地指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让企业沿着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

2、困难颇多,有待克服。企业跨国并购是一个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列性经济活动,企业的人、财、物都会为企业的买卖所牵动。在进行跨国并购时,我国企业遇到的主要困难:一是资金短缺,靠企业内部积累周期过长,靠从国内银行贷款难以办到,从国际金融组织或目标企业所在国的银行借款利息太多,负担不起,因此,我国企业在国际企业并购市场上的竞争力薄弱。二是难以留用被并购企业中的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尖子。由于我国企业在薪水待遇上难以与国外企业相比,加上国外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和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误解,有一些高级人才在企业被并购之后另攀高枝去了。三是某些发达国家力图限制我国企业进入高科技和所谓影响国家利益的行业,也给我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造成了困难。四是我国外向型企业相互封锁,资金不能互借,经验和信息难以交流,甚至在国外也不进行合作,经验独享,教训独受,一次次重蹈覆辙,造成了很大的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3、偶然性大,成功率低。由于我国企业与国外的联系有限,不大注意国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加上信息渠道不畅通,即使制定了并购计划,实际开展跨国并购的偶然性很大,坐失良机的情况时有发生。只靠偶然性和碰运气,不仅并购的代价很高,而且并购后的企业发展前景也难以预料。同时,我国企业隶属关系中的“条块”观念至今依然很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没有真正落实,企业在设计并购和实际进行跨国并购的过程中,都会受到来自“条块”的多方面的制约,难以获取成功。

4、人才短缺,进展不顺。开展企业跨国并购,可以借助于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但是,并购的最后成功,更主要的还在于企业内部的各种专门人才和一定数量的通才。从事企业跨国并购活动,不能只靠一两个能人,而必须有懂技术、懂生产、懂管理的各类人才,还要有了解熟悉这一切的通才。进行并购过程中,实际谈判的人和被并购企业中进行管理工作的人,最好都能够直接运用外语进行工作。所有人员都应该了解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法规条例和经营惯例。我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缺少这样一批人才,致使并购难以顺利进行。

六、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对策

针对跨国并购的国际环境,各国的法律限制,以及我国企业在跨国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呢?我认为,政府和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相应的工作。

(一) 跨国并购中政府应做的工作

1、健全法律法规。任何国家的企业从事跨国并购,法律法规都是不可少的。目前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定有关并购的法规,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专门的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起到了推进跨国并购,促进企业蓬勃发展和产业顺利调整的重要作用。有人认为,美国第一次并购浪潮和第二次并购浪潮,直接或间接地是受到这些法规影响的结果。在我国,一旦有了完整的关于企业并购的法规,国内企业并购就会朝着有利于我国行业调整与企业发展的道路前进,从而积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制定法规时,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国外现有的并购法规,吸取其中的有益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必须重视研究我国的现实国情,制定出完善的、系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并购法规。因此,建议制定如下一些法规:企业兼并法,企业收购法,跨国企业并购法,跨国企业并购规程法。为了做好配套工作,还应制定证券交易法,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法。有了这样一套法规,我国企业并购活动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统筹规划,保证重点。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没有统一的规划是不行的。我国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跨国企业并购规划,有重点、有目的、有步骤、有措施地并购一些外国企业。在制定规划时,要注意充分发挥现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外向型企业,力求在不长的时间里组建一些像中国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那样的跨国公司。要重点帮助它们按照国家规划的方向开展企业跨国并购活动。应当优先满足它们的贷款需求,逐步赋予它们直接向外投资的的权利。从我国目前财力有限的状况来看,只有集中精力,组建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并给它们切实有效的经营自主权,跟上现代跨国公司的发展趋势,实现经营全球化,这些公司才有可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占领和开拓市场,进而带动一批中小型企业进入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国家应注意把企业跨国并购与行业调整和改造结合起来,力争集中财力并购几个解决我国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外国大中型企业。我们不但要到经济发达国家去并购企业,而且也要到发展中国家去并购企业与外贸互相促进。在促使企业开展跨国并购中,要注意防止不顾国内需求的倾向,要避免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其他社会效益的做法。为了更多更快地利用外资改造我们的企业,可以考虑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一些不妨碍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出售给外国公司。在这一方面,深圳市将经营管理混乱,经济效益差的几家国营企业向国内外公开出售的做法,值得认真研究推广。

3、对于企业跨国并购,政府的工作还应包括提供国外经济信息,开展对外经济咨询;帮助与外商牵线搭桥;提供交流经验,互相学习的机会;帮助培养高级管理人才等。

(二)企业开展跨国并购的对策

1、按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跨国并购统一规划的要求,认真制定并购计划。我国企业只有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详尽细致的搜集和分析外国企业的信息,并据此制定周详的并购计划,才有可能在现有条件下发挥企业的潜力,实现跨国并购的目标。我国企业在制定并购计划是,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长期规划的要求,还应注意与其他计划的衔接。

2、以满足国内需要的适应性技术为准,不要一味片面地追求脱离我国实际的某些高、精、尖技术,更不要只找价格低廉的企业进行并购。并购必须与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相联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联系,但必须考虑企业目前的生存与发展。就目前来讲,跨国并购中被并购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要容易为我所用,注意吸收与消化的可能性,还要配备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尖子人员,以便在并购之后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3、利用当时当地有利的国际市场行情筹集适量资金。日本企业在1987-1989年期间,利用日元坚挺、美元疲软、世界性股票滑坡、美国企业遇到资金短缺之机,大肆并购美国的企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收益。我国企业集团的资金相对还是匮乏的,所以在当地市场发生突变时,看准机会,争取贷款,尽早尽快地以低价并购有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那些资金短缺,但有一定优势(如技术、资源、市场份额)的企业。我国企业在国外并购时,应当互相配合,也可以彼此有偿地利用资金,或者争取利用彼此的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甚至可以联手并购当地的企业。还要注意利用跨国公司的便利条件,从国际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4、要把适应当地需求作为改造和发展被并购企业一个重要标准。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除了必须以满足国内需求(包括技术需求和外汇需求)为根本目的,还必须清楚认识到,被并购企业毕竟地处异国,它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最终要依靠当地社会供应,它的发展最终要在当地进行。所以,必须把适应当地需求及社会发展作为被并购企业发展的一个方向。即使是以“出口为导向”、“获取技术为导向”的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未来发展还是得靠从当地取得人、财、物资源,才能实现并购的目标。这既是被并购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企业跨国并购目标的要求。

5、遵循国际惯例,迎接新的挑战。我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还迫切要求我们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规划。因为,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已是大势所趋。“入关”的深刻意义在于,它提供了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起来的历史性机遇。同时关贸总协定本身就是一套国际市场规则,要求缔约国不仅在相互间的经济交流中遵循,各缔约国国内的市场规则也必须向这一国际市场规则靠拢。我国如果不加速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规则,就无法把并购市场推向国际,无法与国际市场真正衔接起来。在进行跨国并购即实现企业并购国际化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国际惯例极多,主要有:(1)主体平等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自愿有偿原则;(4)程序规范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反对不正当竞争原则。总而言之,面对开放的世界市场与日益加剧的跨国并购活动,我们要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贯彻跨国经营与并购战略,使企业并购与国际接轨,让中国的企业在世界经济的海洋中,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原作于1998.10,修改于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