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第5个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大鹏法庭对一批山林资源损害纠纷系列案所作的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8月25日,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的大岭山山场内发生了山林火灾事故,火灾范围内,周某水等7户人家的荔枝等果树被烧毁。事发当天,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对火灾事故原因等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表明,电力公司没有及时检修线路导致高压线路火花放电,是造成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经GPS测量,火灾面积约38.41亩。

2016年5月24日,周某水等7人一齐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就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要求电力公司予以赔偿,后经龙岗法院审查,认定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依法驳回起诉。

2018年4月18日,7名原告又分别向龙岗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电力公司赔偿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

龙岗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对上述《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的另行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对被告所提交的另一份鉴定报告,因其距离火灾发生时间已近一年,其中并未对涉案火灾等情况作出定性,仅否认了被告的责任,且该鉴定报告是被告自行委托,亦不予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还依职权向相关村委会调取了有关书面材料,并通知有关证人到庭回答了询问。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电力公司未及时检修线路导致火灾,对原告租赁使用的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等构成财产侵权,应承担过错责任。经核实各原告实际被烧毁的果树面积、大致年份,遂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中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荔枝树的补偿标准规定,判决被告电力公司向各原告赔偿损失合计172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深圳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